行政院業以 114 年 9 月 10 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4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 3 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 1 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 1 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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