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公教人員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