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 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 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如符合規定得提敘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 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 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