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並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後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該段年資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教師同仁,請檢附相關證明洽人事室辦理。(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如符合規定得提敘
具有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並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後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該段年資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教師同仁,請檢附相關證明洽人事室辦理。(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