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解釋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販售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
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包括僱用他人、設廠製售、薦證代言行銷廣告或逕於各類實體、虛擬銷售通路(例 如:格子趣、市集擺攤、蝦皮、pinkoi)標價販售等, 以及依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不得有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前開所稱「手作品」係指本人運用自身知能自行以純手 工或使用工具輔助個人手工製作之物品,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惟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如係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
舉例而言: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畫技巧,並現場販售自己本人繪製之畫作,得認屬服務法第15 條第6項「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之範疇,惟如該員自行於個人Facebook張貼畫作或逕於市場攤商擺放成 品,並均予標價販售,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