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補助金額 | 辦理手續 | 注意事項 |
結婚補助 |
二個月薪額 |
- 檢據結婚後登記之戶籍謄本一份
- 到人事室填申請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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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雙方均為公教人員可分別申請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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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 |
二個月薪額 |
- 子女出生證明一份
- 戶政單位登記後戶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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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只能報領一份為限
- 滿六個月以上流產者也可申請
- 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補助
-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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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
依補助費標準表發給 |
- 國中小:填寫申請表一式二份,無須檢附其證件
- 高中職以上:除寫申扛一式二份外,另須檢附完成註冊加蓋完成章之學生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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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申請 |
眷屬喪葬補助 |
- 父母:補助五個月薪額
- 子女:補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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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書一份
-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 填申請表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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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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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眷屬喪葬殘廢補助 |
- 父母配偶:三個月保俸
- 子女:年滿十二歲至未滿二十五歲給付二個月保俸;出生登記至未滿十二歲給付一個月保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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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書一份
-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 填寫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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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大陸地區眷屬死亡亦可申請 |
公保殘廢補助 |
- 全殘:因公給付36個月保俸;非因公30個月
- 半殘:因公給付18個月保俸;非因公15個月
- 部分殘廢:因公給付8個月保俸;非因公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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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證明
- 醫院殘廢證明
- 填寫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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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部位殘廢,同時適用兩種以上殘廢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可以合併或分別申請
- 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最高為限
- 原己殘廢部位復因再次發生、傷害致加重其殘廢程度者按兩種標準差額給付
- 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期滿一個月外,被保險人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
- 加入公保前己經殘廢者不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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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補助 |
3500元 |
健檢證明收據 |
40歲以上編制內人員每2年補助1次,並給予公假1天 |
因公傷殘慰問金 |
如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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